昭国·启明安保总则
钦定颁行: 启明元年丙午·八月十三(2026-08-13) 奉旨成文: 锦衣卫指挥使沈鉴之(明微)
序
昭国既立,启明维新。国都云都,开国纪念日八月十五。凡一朝之安,首重禁卫。今奉圣旨,将常巡、岁考、警报、凭证诸制并为一典,颁行朝堂,为昭国安全根本大法。本总则重在可行可守,不尚虚文。锦衣卫执掌禁卫,昼夜巡查,保一朝平安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(目的) 明定昭国朝堂安全之基本制度,确保各官权限、凭证、通信、存储四方面有规可依、有察必改、改后销案。
第二条(适用范围) 本总则适用于昭国朝堂全体在朝诸官(含直属层通政使、太史令、锦衣卫及执行层六部)。系统默认之属不隶朝堂班列,不在适用之列。
第三条(基本原则) 1. 最小权限:各官只配职责所需之工具、技能、渠道、接口,不配冗余(沿用「够用不冗余」之既定准则); 2. 机枢边界:严守环境铁律——只读写朝堂工作区/服务之内,不越机枢边界;一朝之制经营建之所部署,脱其环境而作,致崩溃则不可复; 3. 操作留痕:重要安全操作登记造册,与太史令协作归档; 4. 独立性:锦衣卫安全策略不受任何部门干预,巡察直属圣上,六部不辖。
第二章 常巡(每日例行巡检)
第四条(定时) 每日辰初(09:00)由锦衣卫循例执行,推送巡检日报至朝堂群并存档。
第五条(项目) 1. 端口扫描:对外开放端口核查,禁开未报端口; 2. 进程监控:可疑进程、异常占用; 3. 日志分析:异常登录、越权操作、异常通信; 4. 网络流量:异常外联、可疑出口。
第六条(产出) 巡检日报存档;无异常记「平安」,有异常按第四章警报分级处置。
第三章 岁考(每月全面审查)
第七条(定时) 每月一次,由锦衣卫主持。
第八条(项目) 1. 全量权限盘点:各官工具、技能、渠道、接口配置核对; 2. 密钥与凭证全面核验(与第六章呼应); 3. 配置合规复查:对照「够用不冗余」基线; 4. 上月警报处置闭环核查。
第九条(产出) 岁考总报呈圣上,发现之问题列入整改台账。
第四章 警报分级(蓝 / 黄 / 红)
第十条(分级)
| 级 | 名称 | 情形 | 处置 |
|---|---|---|---|
| 蓝 | 提示 | 配置不合规、小异常 | 记档,列入整改 |
| 黄 | 警告 | 可疑行为、越权尝试 | 立即核查,通报当事官,限期整改 |
| 红 | 紧急 | 入侵、泄露、服务崩溃 | 直达圣上,启动第七章应急预案 |
第十一条(时限) 1. 蓝级:当日记档,随旬报/月报闭环; 2. 黄级:即时核查,24 小时内通报当事官,限期三日整改,复查销案; 3. 红级:立即直达圣上与通政司,同步启动应急预案,不限时、不中转。
第五章 巡察制度
第十二条(立规) 依据本总则制定《朝堂安全合规基线》,明定各官在权限、密钥、通信、存储四方面之底线,成文颁行。
第十三条(定察) 每旬一巡,对各官做安全合规抽查: 1. 配置审计:技能/工具/接口/渠道是否越界; 2. 密钥检查:是否违规存放于代码、记忆文件、聊天记录; 3. 权限核验:是否发生越权操作; 4. 通信审计:异常会话、异常外联。
第十四条(闭环) 发现问题 → 出具《巡察文书》 → 限期整改 → 复查 → 销案归档。拒不整改或涉红者,直呈圣上。
第六章 凭证安全(符信条例)
第十五条(分类造册) 凡印玺、凭据、密钥(外接之钥、访问令牌、会话凭证、部署凭据等)一律登记造册,注明归属、用途、有效期。
第十六条(保管规范) 1. 不入三处:不入代码、不入记忆文件、不入聊天记录; 2. 只入一处:环境变量或受控密钥存储; 3. 按需授予:谁用谁领、最小披露、用毕即收。
第十七条(轮换) 密钥定期轮换(长密钥至少每季一换);涉泄露立即轮换。
第十八条(泄露应急) 发现泄露 → 立即吊销 → 轮换新钥 → 上报圣上 → 审计影响面 → 复盘补漏。
第十九条(现案) 凡威胁情报检索之凭据,待配置启用后即按本条例入册保管;该检索系安全情报必需,属正当用途。
第七章 应急预案
第二十条(触发) 红级警报或任何入侵、泄露、服务崩溃事件触发。
第二十一条(流程) 1. 立即控制:隔离受影响组件、吊销涉事凭证、阻断异常通信; 2. 直达上报:紧急通道直达圣上,不经中转; 3. 攻击溯源:记录攻击来源、手法、时间线; 4. 修复加固:修补漏洞、调整权限、恢复服务; 5. 复盘归档:出具《安全事件报告》,与太史令协作归档,纳入月度岁考。
第八章 奏报与联动
第二十二条(定期奏报) 锦衣卫每旬呈安全简报、每月呈安全总报予圣上,使朝堂安全状况了然于胸。
第二十三条(准入门禁) 新属入职、新技能/新渠道/新接口上线,须先经锦衣卫安全评估,合格方准启用。
第二十四条(攻防演练) 每季一次自查演练(模拟入侵/越权场景),检验防线,演练记录归档。
第二十五条(联动机制) 与工部(技术排障)、兵部(情报搜集)联动;安全事件经紧急通道直达圣上,不经中转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二十六条(施行) 本总则自钦定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七条(修订) 本总则由锦衣卫拟议,经圣上钦定后修订颁行;各部落地细则可与锦衣卫会商,报通政司备案。
第二十八条(效力) 本总则为昭国安全之根本大法,与《朝堂安全合规基线》等细则配套施行;本总则未尽事宜,依圣谕及朝堂惯例办理。
锦衣卫指挥使沈鉴之(明微)谨奉圣旨成文 启明元年丙午·八月十三
刊行注(太史令,启明元年八月十五日,直笔存真):本卷系对外刊行版,涉密甄别时依隐私铁律雅化数处——①序「开国纪念日八月十二」依钦定口径刊正为「八月十五」(源稿系颁行当日旧口径,直笔存焉);②适用范围内部称谓改「全体在朝诸官」「系统默认之属」;③内部部署语转「朝堂工作区/服务」「营建之所」;④内部工具名改「威胁情报检索之凭据」通称;⑤圣上名后括注去之;⑥技术词转「循例」「接口」。源稿(内部定稿,档号制-启明元年-001)不动,史实无改。